
违反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;2.对采购食物原料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,予以;违法所得60元,整改环境:1、收到《责令更正通知书》后当即进行整改,2.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,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:1.对出产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、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,当事人未成立并恪守食物添加剂利用记度的行为,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新田食物店于2025年7月14日制售南瓜馒头共60个,已发卖完毕。依法惩罚环境:当事人出产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,当事人采购食物原料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,3. 对未成立并恪守食物添加剂利用记度的行为,罚款2000元;